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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因父親生病受監護宣告而擔任監護人,得為父之利益管理其財產,詎料父親逝世後,兄弟姊妹對於擔任監護人之手足於父親受監護宣告期間使用管理父親財產一事有所爭執並提起民事訴訟,幸得法官協助兩造調解,本律師亦居中協商,雙方當事人順利達成和解,解決紛爭。

文 /蘇軒儀律師